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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制度建設 細化管理工作

來源:大理滄龍物流有限公司   發(fā)布人:admin   發(fā)布時間:2013年9月20日   點擊:39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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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運輸部解讀新《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規(guī)定》

          2012年12月31日,交通運輸部第10次部務會通過了新修訂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2號,以下簡稱《危規(guī)》,自2013年7月1日起實施)。為了宣傳貫徹《危規(guī)》,現將修訂的必要性和主要變化作詳細介紹。
    適應需求  解決困難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guī)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號,以下簡稱《原危規(guī)》)自2005頒布實施至今,在規(guī)范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市場秩序、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市場監(jiān)管、規(guī)范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者行為等方面發(fā)揮了積極作用。本次修訂《原危規(guī)》的主要原因:
   適應上位法調整的需求
  《原危規(guī)》是在交通部1993年發(fā)布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guī)定》(交運發(fā)〔1993〕1382號)的基礎上,依據國務院2002年頒布實施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和2004年頒布實施的《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進行修訂的。
  隨著我國科技的進步,在近10年貫徹實施《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的實踐中,發(fā)現了一些需要改進、提高的新問題。為此,有關部門自2007年就開始了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修訂的研究工作。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通過了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以下簡稱"《;瘲l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瘲l例》,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等環(huán)節(jié)均增設了新的管理制度,并修改完善了部分內容。為貫徹實施《;瘲l例》,進一步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做好規(guī)章與條例的銜接工作,有必要對《原危規(guī)》進行相應的修改、調整。
  解決實踐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
  隨著我國經濟發(fā)展,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量以及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企業(yè)、車輛、從業(yè)人員的數量不斷增加,國家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不斷提高,建立更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的需求十分迫切,《原危規(guī)》在實踐中出現的一些突出問題亟待解決(如,有些許可條款不宜操作和"分類管理"原則落實不到位等),都要求對《原危規(guī)》進行相應的修訂、調整。
  值得注意的是,《原危規(guī)》于2010年進行了一次修訂 。但其修訂的主要原因是,交通運輸部在依據《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2號)制訂《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10年第6號)時,要解決將《原危規(guī)》中涉及"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內容刪除的問題。
    完善制度  強化管理
      據介紹,本次《危規(guī)》的修訂、調整工作主要涉及兩個方面,即建立完善制度,以及強化管理工作。
   建立完善制度方面,主要涉及四項工作
  一是建立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制度。根據《;瘲l例》第四十三條中"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yè)、水路運輸企業(yè)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相關規(guī)定,《危規(guī)》第八條規(guī)定"企業(yè)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為建立該制度,交通運輸部已于2012年開始組織有關部門開展了《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y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制度研究》。
  二是建立安全評價制度。建立安全評價制度,委托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開展安全評價工作,是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的重要技術保障。不僅可以借助社會力量監(jiān)督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yè),指導、監(jiān)督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yè)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降低事故發(fā)生率;還可以科學評價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yè)安全生產狀況,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工作目標和工作計劃,提供數據和結論支撐。目前,交通運輸部已經委托四川省交通運輸廳牽頭負責開展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評價制度的相關研究,安全評價的具體實施辦法將會以規(guī)范性文件的形式進一步加以明確。
  三是建立"劇毒化學品、爆炸品"道路運輸從業(yè)人員考試制度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豁免制度。根據"分類管理"原則,突出重點、區(qū)別對待不同危險程度的危險貨物運輸,強化對危險性較高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弱化對道路運輸安全影響不大的危險貨物運輸的安全管理,不但加強了對危險性較高危險貨物的重點監(jiān)管力度,降低了行業(yè)監(jiān)管成本,還有利于減少企業(yè)運輸成本,提高運輸效率,降低全社會的物流成本。針對道路運輸影響不大危險貨物,提出建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豁免按普通貨物道路運輸的制度 。
  四是建立"舉報制度"和"事故報告制度"。如第五十八條提出了"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并在接到舉報后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要求,既建立"舉報制度";《危規(guī)》在第五十一條提出了"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公布事故報告電話"的要求,既建立"事故的報告制度"。
  在細化管理問題上,主要強調三個方面的工作。
  第一,調整和細化了對停車場的要求。
  由于《原危規(guī)》要求"有符合安全規(guī)定并與經營范圍、規(guī)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但停車場地如何才能被認定為"與經營范圍、規(guī)模相適應"沒有相應的細化條款,缺乏統一的判斷標準,大部分省份對此條款都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沒有達到立法的初衷。故在新《危規(guī)》中調整和細化了對停車場的要求。一是,明確停車場面積的最低要求;二是,強調了停車場地的設置應不得妨礙居民生產生活和威脅公共安全;三是,進一步明確了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應當在停車區(qū)域設立明顯"警示標牌"的要求;四是,允許使用租借的停車場地,但加以3年的合同年限限制,并要明確停車場地的位置。
  第二,從源頭解決問題,保證罐車不超載。
  《危規(guī)》提出,罐體載貨后總質量與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相匹配 ,同時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中,對罐車的申報內容提出了更加具體、易操作的要求。如企業(yè)申請使用罐車,要說明罐車的核定載質量(噸)、罐體容積、擬運液體危險貨物的品名(可是一種貨物,也可以是一類貨物)和密度等相關情況。這樣,可以通過罐體容積、貨物密度簡單地算出載貨重量,確定罐車是否超載,做到"一車一罐一品",從源頭杜絕小車大罐、本質超載等情況。
  第三,實事求是,解決實際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專用車輛維修問題。由于《原危規(guī)》未加區(qū)分,要求所有"專用車輛應當到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條件的企業(yè)進行維修",造成了專用車輛維修不方便并提高了不必要維修成本的問題。為解決這個問題,《危規(guī)》根據專用車輛的不同特點,區(qū)別對待不同車輛,在第二十五條中作出了"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專用車輛及罐式專用車輛(含罐式掛車)應當到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資質的企業(yè)進行維修。 牽引車以及其他專用車輛由企業(yè)自行消除危險貨物的危害后,可到具備一般車輛維修資質的企業(yè)進行維修"的規(guī)定。    
    危貨車運普貨問題。由于《原危規(guī)》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其他專用車輛可以從事食品、生活用品、藥品、醫(yī)療器具以外的普通貨物運輸,但應當對專用車輛進行消除危害處理,確保不對普通貨物造成污染、損害",此次修訂的《危規(guī)》,將"但應當對專用車輛進行消除危害處理"修改為"但應當由運輸企業(yè)對專用車輛進行消除危害處理",明確了責任主體。同時,將在《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工作規(guī)范》中提示,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yè)要運輸普通貨物時,必須取得所在地縣級運管機構辦理的普通貨物運輸許可后方可運輸。
  強調"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除外"問題。為了解決業(yè)內對運輸民用爆炸品、煙花爆竹的法律界定不清問題,在《危規(guī)》第二條中進一步強調了" 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種類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實際上交通運輸部就此問題已印發(fā)了《關于對采用集裝箱運輸奧運會煙花爆竹的批復》(廳公路便〔2008〕20號)、《關于〈關于民用爆炸物品運輸是否應納入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業(yè)管理的請示〉的復函》(交運發(fā)〔2010〕105號)等文件。